根据赤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决定,于2014年3月25日起对巴林左旗东方富源矿业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展开了检查,违法事实及处置要求如下:该企业2010年6月销售出租丰田汽车价款300000.00元,并未申报交纳增值税。2010年10月至2013年4月竖井等构筑物在建设过程中领用原材料,并未不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补足116757.26元。2011年12月购置竖井附属物—视频监控系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1570.38元。
该企业2012年8月销售火工材料126138.00元,并未计提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。同时该企业2010年至2012年计提安全性生产经费,并未实际再次发生,并未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。
2010年计提563050.16元,2011年计提196952.16元,2012年计提1513110.40元。该企业2010年交纳的滞纳金18972.84元算入营业外开支,并未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。2012年度安全性生产罚款开支199349.60元算入营业外开支,并未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。
2010年度至2012年度获得不符合规定票据列支费用并未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,2010年度列支127197.72元,2011年度列支245439.14元,2012年度列支154414.33元。根据规定,本次检查该企业不应补缴增值税167684.68元,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13859.04元。判处涉税罚款390771.86元。
附加费滞纳金865086.11元,上述款项皆已入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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